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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工程款已结清,农民工却没有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01-08 16:04

临近年末,农民工工资支付或成“老大难”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层层分包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如果到发工资时,总包单位称已经付清工程款,但工人却未拿到钱,遇到这种情况,谁来担责?具体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临近年末,农民工工资支付或成“老大难”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层层分包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如果到发工资时,总包单位称已经付清工程款,但工人却未拿到钱,遇到这种情况,谁来担责?具体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今天,我们带着疑问来看下方案件解读。


01案情简介


A建设公司系同安某楼盘建设工程的总包单位,施工中,A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张某。张某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给同样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代某,代某再次转包给王某,王某组织李某等9名工人进场施工。


就此,该案涉项目劳务部分层层分包再转包。工程结束后,李某等9名工人提供劳务后却迟迟未能拿到全部的劳务报酬,遂将王某、代某、张某和A建设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讨回辛苦劳作应得的血汗钱。


王某及代某:

“欠款属实,但系因张某未能与我们结算,故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张某及A建设公司:

“已将工人工资及工程款与代某结算清楚,代某已出具《退场承诺书》,承诺已结算完毕工程款并退场,案涉工地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现工人工资应当由代某及王某支付。”



02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等9名工人受王某雇佣,到A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提供劳务,王某对尚欠原告等人的工资确认无误,应当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


代某为王某班组的9名工人出具《结算单》,以自己的名义确认尚欠9名工人的劳务报酬金额,属于债的加入,应当与王某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张某分包后又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代某。故A建设公司和张某均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需对代某、王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

【A建设公司根据判决内容向9名工人支付了代某及王某所欠的劳务报酬51930元。支付完毕后,A建设公司依法向代某、王某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代某、王某返还代偿款项51930元。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代某、王某同意在半年内分三期支付A建设公司代偿款51930元。】


03法官说法


本次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包工头已经从总包单位处得到了全部的工程款,却不愿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而由总包单位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今天的案例明确表明,虽然总包单位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兜底的法律义务,但若确已结算完毕,总包单位可依据双方已结算及代付的证据,向包工头等相应的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最终付款义务将是包工头本人承担。


法律明确规定

禁止工程层层分包,违法转包

但实务中

建设工地法律意识淡薄

依然存在上述行为

为此,法院提醒并建议

各方主体应注意防范相应风险



总包单位

1.严格管控项目分包。签署相应分包协议,明确工程款结算办法及劳务费拨付周期等,拒绝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专款专用、据实发放,任何人员非经实名制通道不得进入工地工作,切实将实名制通道考勤与每月工资金额挂钩。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杜绝将工程款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为避税降低发放金额。


包工头

1.及时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2.诚信经营。切莫心存侥幸,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组织、唆使、挑动农民工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亦不能编造虚假债务恶意讨薪。否则最终包工头依旧应当依法承担承总包单位代为支付超过双方结算金额之外的任何款项。


劳动者

1.提升证据意识。留存在工地提供劳务、工天记录等相应证据,要求包工头出具有效的结算单据或欠条。


2.依法理性维权。不要成为部分包工头恶意讨薪的工具,获取非法利益。农民工应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防止被包工头利用,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澎湃新闻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